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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及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我国拟修改刑法:网络非法集资刑期拟由10年提至15年
        近年来,P2P、虚拟货币ICO等打着“金融创新”名义的不法金融活动层出不穷,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这些年有很多金融乱象,许许多多都打着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的旗号,实质上是非法集资。针对这些现象,相关部门已多次开展清理活动,但要增强威慑力,仍需要提高处罚力度。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此作出回应。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处罚拟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对外宣传 “金融创新”“区块链”,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对此,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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