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反洗钱及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个口袋罪,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


二、 主要罪名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 犯罪特征


1.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2. 公众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对投资者资格、投资限额没有要求。一般而言,向公众合法募集资金的,具有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3.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四、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六、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历史浏览人数:1460

反洗钱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客服热线

400-615-5156

星期一至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30分 (公众假期除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2楼T12

邮箱: zurich.china@zurich.com.cn

沪ICP备16036540号-2 |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6633号

Copyright © 2017 Zurich Insurance Group | 本网站支持 IPv6